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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劳务外包下的社保问题

时间:2019-03-08来源:汇易同阅读:1810次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和工作。

和传统的劳务派遣不同,外包企业独立运营,独立管理,与发包企业之间按照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企业不再对外包企业员工承担连带责任,这点上,外包企业的用工方式保留了劳务派遣的优点,又巧妙地规避了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

这种能够降低用工成本、规避、转移发包主体劳动风险,提升经济效率的新兴用工模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劳务派遣,开始被企业所接受。尽管新兴用工模式带来了用工成本的降低,但也引发了新的社保维权问题。

笔者综合了各方案例,归纳总结了以下几类问题:

壹、劳务外包模式下的社会保险权益问题

01、劳务外包中逐级分包引发的社保问题

企业将业务和岗位职能发包给外包机构后,外包机构选择继续将承包的项目进行再发包,这种逐级发包的方式在层级上是没有限制的。

而这种经过多次分包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淡化,劳动者到最后自己也不清楚自己属于哪个公司,不知道跟谁签订的劳动合同,甚至有没有正式的合同关系都不清楚。

这种逐级分包的劳务外包模式实际上尽管规避了原始发包方的劳动法律风险,但使得风险在劳务分包转移过程中逐步放大,一旦风险发生,在维权方面劳动者处于相对的劣势,社保权益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

02、 劳务外包中由于“跨区域”参保而引发的社保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领域法律层面仅有《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和人社部出台的几部法规来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相比传统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条文而言,对这种新兴的劳务外包用工模式已经不能形成有效的规范。

再加上《社会保险法》仅是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大框架上的设计,更多涉及实际操作的政策规定还都停留在省市地方层面。

外包机构利用不同地区社会保险政策的不同,从节约劳动用工成本的角度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可以说,社保政策的“区域碎片化”导致了企业正式职工、劳务派遣者、劳务外包劳动者所拥有的社会保险福利差异化,甚至同一个生产线,同一个办公场所由于用工身份的不同,享受着不同的社会保险福利,这种差异化损害了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劳动和谐关系的建立。

03 、由“假外包,真派遣”引发的社保问题

当下区别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关键在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掌握在谁手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外包机构为了达到接单的目的,对外包项目使用劳动者的各项要求完全取决于发包单位,承包方对劳动用工没有话语权。

另一方面,出于对外包服务或者产品质量的要求,发包方很难做到不介入到生产过程中,管理权实际上又重新回到发包单位手中。

只要掌握了对劳动者的控制权,外包机构就又变成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角色,只不过从形式上看依旧是外包模式,实质上是披上了“隐形衣”的劳务派遣。

尽管法律上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对劳动关系有一个原则上的规定,但在实际中怎么界定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关细则并没有明确,这种形式大于实质的原则往往很容易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应当通过更加规范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04 、劳务外包中由于承包主体混论而引发的社保问题

目前,我国劳务外包的承包主体比较混乱,特别是个人经营者从事劳务外包,尽管《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注册一个小公司,拉几个人组成团队开展外包的公司数不胜数,这种承包方式实际存在很多的诟病,首先从劳务外包的定义出发,企业使用劳务外包本意是充分利用企业外部资源优势将自身一些非核心的业务或岗位职能交给承包方,从而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集中于本企业核心业务,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但个人承包中由于缺乏企业经营应有的管理理念,劳动关系管理上往往处于松散状态,一旦发生劳动用工等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很难保障,尽管法律规定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操作中一旦发生外包机构“跑路”的问题,维权之路将走的非常艰难,也违背了劳务外包作为一种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而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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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劳务外包的用工形式多样化引发的社保问题

由于劳务外包主体的多样化,再加上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共享平台的兴起,传统的在固定的工作场合从事生产活动的用工形式被打破,生产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碎片化使得劳动用工模式变得更加灵活多样。

如国内知名美食团购品牌美团、大众点评、糯米等企业在全国各地都可以使用电脑或手机终端进行点餐配送服务,但在配送模式上使用的是劳务外包的形式,由配送员根据自身的时间和区域接受单个或多个订单进行配送服务。

在这个过程中配送员作为承包人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却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尽管美团等企业为配送员都购买了商业险,但赔付金额远不能和工伤待遇相比,而且配送工作的时间和地域的碎片化又使得配送员很难做到像企业职工那样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这还仅仅是工伤问题。

像时间财富网、猪八戒网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项目,由自由职业者接单完成任务获得劳动报酬的形式实质上也是一种劳务外包的模式,这种用工方式更加灵活,但这些自由职业者他们将来的养老、医疗、工伤问题该怎么解决?

目前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将之纳入进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来解决。

贰、如何规范劳务外包行业?

通过上述归纳,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劳务外包形势下的用工模式还存在着不少的社会保险权益问题,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劳务外包行业:

01 、提高劳务外包机构注册资本门槛

对于从事外包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设置高标准的最低注册资本。

当劳动者权利受到了侵害,特别是遭受人身损害后,往往因为高额的赔付费用而引发劳动纠纷,而相比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言,劳务外包发包单位并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外包的灵活用工模式导致很多的外包机构只需要一个办公场所,就能展开自己的业务。

在这种前提下,如果没有外包机构的法人财产做保证,一旦发生类似外包机构“跑路”问题,将无法追究外包机构的赔偿责任,因此必须提高外包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同时还应当根据外包项目的规模、用工数量等征收保证金,以保证发生劳动纠纷时最大限度的保障赔付金额。

02 、严格界定劳务外包服务项目

由于从事劳务外包的主体比较混乱,从个人到公司法人、社会组织都可以从事劳务外包。外包的项目也是五花八门,仅仅拿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来说,除了从事招聘外包、档案外包、薪酬福利外包、培训开发外包等人力资源岗位外包外,人力资源公司有的还从事生产外包、劳务派遣、咨询顾问等其他行业,可谓是混业经营。

但劳务外包的本质是企业整理利用外部的优势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能够发挥其核心竞争力的一种管理模式,通俗说,就是让专业的人来做自己不擅长的事情。

比如当下很多中小型企业借助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工作,同样作为外包用工也一样,应该是承包主体通过自身在某一领域的专长去承揽发包单位不擅长的项目,而混业经营模式却很容易出现大而不精,博而不专的问题。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进行行业规范,明确劳务外包仅仅局限于企业非核心业务或岗位职能的外包,严格界定外包项目种类,特别是个体作为承包主体,相比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不具备太多的优势资源,应当严格限制其外包项目种类,严禁跨行业跨种类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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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强对劳务外包承包主体和从业人员资质的监管

由于劳务外包项目涵盖的行业种类比较多,特别是对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项目外包,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用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才能被准许从事承包经营。

同时还应当建立承包资质年审制度,一旦承包单位资质被行政机关吊销,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劳务外包合同。

而对于劳务外包中的从业人员资质也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既然劳务外包本质是发挥外部资源的专业优势,那么对其专业度就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范,特别是从事金融、IT行业的劳务外包,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比较高,必须拥有相关的行业从业资质才能够进行劳务外包经营活动。

04 、规范劳务外包机构的社会保险缴纳方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而劳务外包机构作为独立经营管理,只能选择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目前社会保险政策的区域碎片化,各种不同的保险缴纳和待遇支付标准导致了劳务外包机构在经济发达区从事外包经营,在不发达地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频发。

尽管达到了隐性降低劳动用工成本的效果,但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荡然无存!

因此,通过完善立法让劳务外包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时参考劳务派遣模式,在实际用工所在地按照国家和当地标准为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05 、完善社会保险灵活缴纳模式

由于劳务外包用工模式的多样化,劳务外包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活动空间上打破了传统的工作方式,自由职业者以个体名义从事劳务外包作为一种新业态开始广泛的兴起。

相比传统的用工方式,自由职业者流动性比较大,很难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存在劳动关系管理,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在互联网平台从事任务接单、代理微商等工作的劳动者,另一类则是人员流动性强,以快递、送餐、婚庆、家装等行业为代表的劳动者。

201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新兴业态从业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

《意见》仅仅是对新业态从业者原则上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非强制性,但从社会保险风险发生概率及社会保障体系全覆盖的角度出发,应当发挥社会保险强制性特点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可以通过完善立法,要求个人作为劳务外包承包主体,应当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而对于从事快递、送餐、婚庆、家装劳务外包的劳动者,为了保障工伤保险权益,可以参照建筑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模式由承包方按照营业总收入为基数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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