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2来源:汇易同阅读:1349次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是什么?
就业援助工作是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印发《实施细则》主要有3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的具体举措;二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政策法规的必然要求;三是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调整健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分类援助及退出机制,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等社会援助工作现实迫切需要。坚持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促进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关系到我省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实施细则共有6章32条。从就业援助对象类别的划分,就业援助对象认定、退出条件的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就业援助工作的监管指导等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从省级层面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定义(第二条),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第四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第六条)进行了统一。
三、此次印发的《实施细则》与我省现行的政策内容有哪些重要调整?
此次印发的《实施细则》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将就业困难人员调整为7类人员,即进行了城镇登记失业的:1.零就业家庭成员;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6.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7.被征地农民。根据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要求,该实施细则将失地失业农民、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进一步提高了我省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完整性。
四、《实施细则》的创新突破有哪些?
该实施细则明确了已实现就业、主动撤销援助要求、不具备援助资格、应取消援助、户籍迁出我省5大类12种退出援助情形,首次界定了我省退出就业援助的条件,为各州(市)细化操作指引提供了规范依据。
五、该《实施细则》的印发为各地开展就业援助工作解决了哪些堵点、难点?
在该《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通过政策梳理、调研摸底、对全省16个州(市)开展常规性就业援助工作函询,特别是邀请8个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座谈讨论中了解到,目前我省各州(市)在开展就业援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堵点、难点。比如:申请援助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在《援助细则》第三章第九条第三款已明确。再比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区分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与现行公安部门户籍制度不符问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在此次《实施细则》条款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的要求及现行公安部门的户籍制度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已不区分人员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只要做了失业登记,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即可以申请认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明确,解决了各州(市)在开展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
六、该《实施细则》对于援助对象而言在提升服务保障方面有哪些举措?
该《实施细则》以“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为核心,在提升援助对象服务保障方面,一是提升了援助工作服务保障质效,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建立援助台账、制定援助计划、分类分层援助、动态跟踪服务、就近就便实施援助,提升了援助工作质效;二是强化了对政府工作人员及用人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援助政策及援助工作真正能落地见效。
来源:云南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