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6来源:汇易同阅读:1754次
伴随着经济业态的不断发展变化,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和灵活性,很多企业会选择“劳务派遣”这样一种用工方式。但是,如何适用劳务派遣,很多企业却并不了解,甚至还因此招致法律风险。
甲公司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了缓解用工压力,经某中介机构介绍,接收了来自乙劳务派遣公司的100名员工,一年后,被人举报违法用工。
于是,当地劳动部门向甲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为100名员工补交社保。甲公司认为,这100名员工和自己公司并无劳动关系,而是乙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社保费用应当由乙公司缴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社保费用,但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事实才发现乙公司根本就没有劳务派遣资质,既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也没有在社保系统中登记开户。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简单来说,劳务派遣就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工作,它广泛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工程类企业。其特点在于:“用人”与“用工”相分离,劳动关系由“双边”转变为“多边”,灵活多边能满足市场需求,但是它在适用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侵犯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做了明确限制: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2)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适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可能会导致一些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财合税温馨提醒
综上,律师提醒您适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查阅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
(2)审视岗位是否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3)控制数量:总用工人数的10%以内。
(4)按规定发放薪酬、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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