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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劳联为您整理的工伤保险专项知识分享,包含工伤保险的产生与起源、我国工伤保险的产生与起源、工伤保险的几个概念、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工伤保险属地参保原则、工伤保险缴费政策、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等内容。
一、工伤保险历史
1、工伤保险的产生与起源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和最早进行国家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险,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大机器的出现 ,导致的工伤事故日益增多,以致阶级矛盾激烈,工人运动蓬勃发展 。
为了解决此问题,工伤保险在这时应运而生。
俾斯麦时期德国,着手建立疾病和工伤保险制度,于1884年7月6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法》,从 188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而德国即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
2、我国工伤保险的产生与起源
我国工伤保险的产生是在20世纪50年代,1951年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性统一法规,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的起点。
1953年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这部综合法规主要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内容,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
1957年2月由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出台,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又作出《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这部国家法规更加完善。
二、工伤保险的几个概念
1、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概念
(1)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各国的概念不尽相同。《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定义为:职工由于在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称为工伤。
(2)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亦称工业伤害保险、因工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物质保障制度。
(2)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意义:
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作用:
1.工伤补偿作用。
2.工伤预防作用。
3.工伤康复作用。
4.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作用
(3)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属地参保原则
属地管理。不分性质,不分注册层次,都应当在所在地参保。
缴费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属所地管辖。
对于跨地区流动生产服务作业的,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5)工伤保险缴费政策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个人不缴纳原则,工伤是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时健康和生命的额外付出,不能再由职工本人承担责任。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启用储备金。
(6)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
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家经济行业分类》(国家GB/T 4754 —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费率
按照行业的分类,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1%左右、2.2%左右。基准费率分为八个档次,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7)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费率浮动:
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行业基准费率的50%,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务、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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