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30来源:汇易同阅读:2344次
一、合同签订方面
(一)劳务派遣业务主要涉及两份合同,合同应包括哪内容?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业务主要涉及两份合同,一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份是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二)劳务派遣,劳动报酬如何约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异地派遣,社会保险费如何约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异地派遣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若用人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则由分支机构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若未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时用人单位并不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二、会计核算方面
(一)接受劳务派遣,劳动者是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接受的劳务者是用工单位的职工。
(二)接受劳务派遣,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在“管理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核算;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核算。
(三)劳务派遣劳动者从事研发活动,会计上应如何进行归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属于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到人员人工费用项目中。
三、税务处理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凭发票列支还是凭自制凭证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如果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作为劳务费用,需要取得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如果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下账列支。
2.技术开发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外聘科技人员的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高新技术认定时,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外聘科技人员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总数,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应归集到人员人工费用中。
4.认定小微企业时劳务派遣的劳动者计入从业人数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在认定小微企业时,是计入用工单位从业人数的。
5.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二)增值税方面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实务中需要注意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是一种关于“人”的业务,也就是派遣公司负责把人派过去,至于安排什么工作,派遣公司是不管的。劳务外包是一种关于“事”的业务,也就是合同约定必须把特定的事情做好,至于是几个人在做这个事情是不需要约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发票方面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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