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3来源:汇易同阅读:1992次
员工在开具证明时,总会提一些额外的需求,如虚高的工资证明;其他岗位的在职证明亦或是其他离职原因的离职证明。HR会觉得这是“小事一桩”,从不拒绝。但是看完今天这篇文章,请HR们面对这些要求时,勇敢的说出:求放过,别坑我。
公司员工计划买房,办理银行贷款按揭是要求提供收入证明,于是找到HR,请求帮忙开具收入证明,但是为了满足银行办理贷款对收入的要求,于是提出希望公司帮忙开出虚高收入的请求,HR站在对方的角度,觉得这个证明可以满足员工的生活迫切需求,于是爽快的答应了。
但是员工辞职后,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原因就在于那虚高的收入证明,公司无力反驳,只能依法赔偿。
这样的“惨案”真的不是个例,往往HR的好心会成为有意者利用的“推动力”。所以HR们,工资证明不能随便开,如果要开一定要排除所有潜在的风险。
陈某经人介绍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但是入职两个月后即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是不久之后,陈某回到公司找到HR,表示自己在找工作,但是工作时长不够,希望公司帮忙开具工作1年的在职证明,HR考虑到确实单位会考量员工工作的忠诚度,于是答应下来重新开具了证明。
但是,不久之后,公司收到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原来陈某要求仲裁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支付自己工作期间的工资。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离职证明答应了陈某的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司法判案过程中讲究的是证据事实,审判员不会因为单方的口头辩解来相信某一方,而是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来判定。
离职证明是对在职时间的最好证明,HR千万不要以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就不会存在纠纷风险,而好心满足员工需求了,一旦出现争端,吃亏的只能是HR自己。
李某在某纺织厂工作,后个人提交辞职申请。但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的条件,后在其请求下,离职原因修改成公司停产,并注明本人已经领取经济补偿金。
但是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反水”,以公司未实际支付补偿金为由提前仲裁,要求企业履行补偿责任。好在企业出具了李某在此之前辞职的证据,最后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李某的主张。
但是本案中的HR明知员工不符合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而帮其骗取保险,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HR维护员工关系本身好心好意,但是载体应该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而非这种弄虚作假里面,既害人也伤己!
我们知道了员工需要开具的证明存在风险,那么该如何处理呢?毕竟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在依约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向企业要求出具相关证明的权利!
HR应该在用工全流程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流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点进行防范。希望大家明白,特别是那些负责劳动关系的朋友,最优秀的HR不是在劳动纠纷发生之后能够从容应对,而是让企业劳动风险根本没有发生的机会。